上诉人广*亿家共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曼天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天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曼天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亿家公司向曼天雨公司支付工程款2万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曼天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亿家公司并没有委托曼天雨公司处理2020年10月21日的《销售订单》,双方没有就该《销售订单》达成过任何协议,曼天雨公司也没有《销售订单》货物的交付凭证。2020年10月21日的《销售订单》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是新的要约,但是亿家公司没有作出承诺,双方未就增加款项达成合意,曼天雨公司无权主张增加款项。1.该《销售订单》的灯箱、高*、包柱等都属于道具,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日韩*购展厅货架供货合同》第七条约定,曼天雨公司既然认为亿家公司已经委托了该《销售订单》,应举证证实发生了亿家公司书面通知其承揽《销售订单》的项目,以及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亿家公司的员工伍任文签字的《销售订单》对亿家公司没有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曼天雨公司有理由相信伍任文具备相应代理权是错误的。正如上述第一点意见,曼天雨公司是明知道《日韩*购展厅货架供货合同》第七条要求对后续道具制作的手续是要亿家公司书面通知和达成补充协议才能进行的,但曼天雨公司仍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与伍任文签订《销售订...(本文书还有6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