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因被告陈*、黎**与被告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陈*及其与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陈*、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刘*系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房的原业主,陈*、黎**系**房的业主。**房与**房为各自独立的两个产权房,有独立的房产证,却只有**房的门口可以出入。为方便单独出售,刘*于2021年2月在**房与**房之间通道的外墙开设门口作为603的门口。后**、黎**于2021年5月13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诉讼,当时越秀区人民法院尚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正式立案。2021年7月22日,刘*与苏**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售予苏**,并于2021年8月2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7月29日,刘*与案外人卢某签订合同,将**房售予卢某。2021年8月24日,一审法院正式立案。2021年9月2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陈*、黎**诉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案作出(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陈*、黎**要求刘*将其开设的门口进行封堵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后**、黎**上诉。刘*在该案二审中如实陈述了**房已经在一审正式立案前过户至苏**名下,但二审法院无视该事实。2021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为24282号判决),撤销原本正确的一审判决,改判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与**房之间的外墙所开门口进行封堵以恢复原状。(二)该判决不仅严重损害苏**对自有房...(本文书还有7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