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金**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升房屋租赁管理(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及被告王**、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3400元、水电押金3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升公司曾用名广*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原告了解,被告温**系被告中升公司的员工,被告王**曾将广*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号**房交给被告中升公司对外出租。2015年1月10日,被告中升公司代表被告王**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被告王**将位于广*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号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当天,原告按照被告中升公司的指示将租赁和水电押金6800元支付到了被告温**的银行账户,被告温**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之后,被告中升公司两次代表被告王**与原告续签...(本文书还有5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