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上诉称:①没有想毒死被害人的意思;②认罪态度好。其指定辩护人称:一审法院定投毒罪不妥,应定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霍**犯投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村支书霍本富的报案材料称:该村治保主任、党小组长霍本豪于2001年7月31日早晨9点多死亡,晚上10点多钟霍本豪家8个人全部恶心、呕吐,可能是中毒。
2、证人阴莲花证言:证实阴莲花曾与霍本豪、霍**有过不正当两性关系。霍**曾在阴莲花的小卖部买过氧化乐果。
3、证人李**证言:证实2001年7月27日左右的一天,霍**从李**小卖部买了两包“闻到死”鼠药。
4、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01年7月31日早上,其到自己家厨房冲鸡蛋搁盐时,发现调料旁边放着一个“闻到死”药袋,该没在意便扔到灶底下。后与其夫霍本豪喝了鸡蛋汤后,出现恶心、呕吐,霍本豪当天死亡。并证实,2001年7月22日,该与霍本豪还出现过头晕、恶心等中毒现象。
5、被害人霍本华...(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