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森、刘*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松雷购物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松雷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强清****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森、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大庆松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森、刘*上诉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强清****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大庆松雷公司的股东为刘森、刘*和哈**快乐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一家公司)。2015年4月16日,大庆松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刘森、刘**代理人刘**、快乐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参加了股东会,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第一条是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刘森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议案,第四条是本次股东会会议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符合法律、法规、诚信的前提下,待清算达成共识后生效。
2015年4月20日,大庆松雷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明确写明“经参会人员共同...(本文书还有4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