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弘扬信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院二审中,张东花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