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琴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琴海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北琴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系北琴海公司职工。北琴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
要,向借款5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后经多次索要,北琴海公司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北琴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证据一,借款凭证一份。证明李**在密山市...(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