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琴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琴海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北琴海公司偿还劳动报酬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唐**在被告北琴海公司上班。北琴海公司欠唐万。
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劳务报酬款33000元,并于2018年2月14日向唐**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唐**多次索要,北琴海公司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北琴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证据...(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