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琴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琴海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北琴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的丈夫于喜德系北琴海公司职工。北琴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4500元,并为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后经多次索要,北琴海公司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北琴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