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被告于都县河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迳建材公司)、叶*、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河迳建材公司支付明辉公司货款1777295元,并支付以欠款为基数自欠款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的违约金为346061元,及1777295元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河迳建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3.叶*、谢**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