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杏花岭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金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土地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经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12月3日,铁十八局太原分处及永信联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太原市北大街的一片面积为2.7亩的土地(该地属公共用地)转让给铁十八局太原分处及永信联公司;出让手续由被告办理;铁十八局太原分处和永信联公司支付被告土地转让351万元并负责变更土地性质等条款。协议签订后,铁十八局太原分处付被告200万元;原告金座公司依约与永信联公司间的约定付给被告151万元。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该2.7亩土地系城市公共事业...(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