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晴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宇公司)与被告安徽智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公司)、张*、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新公司、张*、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晴宇公司诉称: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材料款21736元,以上合计317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二和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安防监控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一因六安三十铺格林豪泰酒店监控、ap、音响系统建设需要,从原告处购买设备,施工...(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