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贺*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东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水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许国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东水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理石石片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十四沟的一部分山场给原告承包,期限为十年,每年租金1000元。从2008年至2014年,原告每年均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山场租金。但是,被告却于2010年9月2日将山场又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原告已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而被告在明知已经将山场另行发包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收取山场租金,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过错在于被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