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韦钧与被告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韦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郑*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菊玲担任记录。原告覃韦钧的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韦钧诉称,被告系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士,专门从事中介代理服务。原告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柳*和南宁两地购买两家公司从事贸易活动。2014年初,原告得知被告办理广西灿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邕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转让事宜,经咨询被告得知价格合理,原告决定购买。为此,原、被告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了《公司购买委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收购广西灿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邕贸易有限公司,收购价130000,签订协议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定金65000元,待工商签字完毕,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公司收购款40000。甲方委托乙方收购的公司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证照齐全,证照(原件)包*:工...(本文书还有4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