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因董**与董**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内0403民初****号生效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董**、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经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了(2019)内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告董**将原告所有的折迁款600000元给付了另一被告董**。被告董**在本案中,起诉的应获补偿款的标的房屋,均为原告所有,被告董**无处分权。在拆迁过程中,因原告自结婚时就与被告董**一直共同生活,董**又是原告的父亲,所以原告为董**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