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3日四建与弘*公司签订了临海市白水洋大雷山休闲养生园(桃花源记)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弘*公司将临海市白水洋大雷山庄休闲养生园(桃花源记)工程发包给四建公司承建。《工程总承包合同》3.3.1条约定,本工程所有单体屋面梁板浇筑完成后15个工作内,按照甲方和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内审金额,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3.3.3条约定,本工程合同范围、施工图纸内所有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第三方机构(质监站等工程验收合法单位)竣工验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3.3.4结算终审完成经双方确认签字后15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约定。
2020年1月9日,弘*公司向四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开工至2019年12月31日四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计4143万元,因弘*公司资金紧张,暂欠四建公司工程款贰仟玖佰万元整,其中18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按实际发生时间天数结算,每季度...(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