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
被告梁**。
被告梁**。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分所律师。
原告苏**诉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江公司)、梁**、梁**、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泽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琳、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韩*怡担任记录。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丰江公司、梁**、梁**、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丰江公司签订一份专柜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0元经营保证金。被告按销售额12%提成。经营期限:从201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原告在专柜经营散装食品、杂粮、干*。统一收银,每月10号、15号结款。合同签订初期被告能按时结算付款给原告,但...(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