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市支行诉被告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共计32039.89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宋*于2018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业务,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给被告开通信用卡账号,*******。被告开通信用卡业务后,先后消费使用。被告消费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现在已经逾期,一...(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