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至2021年底之间,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累计借款650,00...(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