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拉科斯特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申请号:44103462。
二、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3961544。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5358238。
引证商标三注册号:25446701。
引证商标五注册号:39536282。
引证商标七注册号:3961629。
引证商标九注册号:25462568。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41034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九构成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亚麻布;纺织纤维织物;搓澡巾;纺织品毛巾...(本文书还有4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