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652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宏达建筑五分公司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聘请了律师,产生律师费25652元。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电脑咨询单,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者相互隶属关系的事实;3、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宏达建筑公司五分公司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4、供货结算单,证明原告的供货数量及价款总额;
5、承诺书,证明被告拖欠货款及相关利息的事实。
被告宏达建筑公司五分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货款本金48383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了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对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整,被告认为违约金应...(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