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土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800元(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0662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就医补助金27108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64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51.5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335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379.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告进入被告承建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岗位为...(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