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持匕首致死被害人段志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证据有:
1、洪洞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报案材料:第二警区合同民警段志清被人捅死。
2、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洪三路高公村西北侧高公村粉房,进大门约8米左右即中心现场。
3、洪洞县公安局鉴定书结论证明:段志清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所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4、上诉人徐**供述,我爸因打麻将的事,段志清叫过好几次,我爸都不去。3月23日晚上我在惠康饭店吃饭,听魏*军说段闷娃去我家了,我怕他敲诈我家,便骑车往回走。刚进大门,发现段志清与我妹妹徐洪燕吵架,我便上前扳了一下他,他抓我衣服,还说我妈和妹子骂他哩,我随即抽出身上带的刀子朝他的小腹部捅去。我当时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我治他一下,以后就不敢欺负我家了。
5、证人籍耀胜证明,高公村的徐书振3月20日参与打麻将赌博,本警区工作人员梁**、梁新建于3月21日、22日两次口头传过。3月23日晚10时左右,我和段闷娃带传唤证传徐书振,徐说“今天...(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