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西江远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西江远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西江远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海晟世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返还柴油货款319600.65元给原告,并从2021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付清款项;2.被告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晟世公司被依法注销。
事实和理由:原告(乙方)与被告晟世公司(甲方)于2020年3月9日签订了一份《成品油供油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指定加油点,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加油地点提供免费配送服务给乙方车辆加油,价格按乙方向甲方提...(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