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李**、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门战全,被告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开饭店和超市时,原告为被告送货(酒水、香烟、蔬菜等)以及2015年至2018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开的超市里拿礼品若干没有结账,被告共计拖欠货款51300元;2018年10月,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3000元。2018年10月,双方通过清算汇总,被告共计欠原告743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当月还请。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