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条在本案中的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在先注册商标失效后尚未完全退出市场即核准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但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不存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实际满足第五...(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