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沈阳市房产局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金**,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姜**、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第三人李*于2002年10月10日对座落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的房屋申请被告沈阳市房产局进行私有房屋产权登记,并向被告提供了联建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公房准住通知等,被告于2002年10月11日审批后并向第三人颁发了沈房权证铁西字115955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有误,法院不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