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福清支行)、第三人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农业银行福清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江**、魏**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利嘉中心a区13号**号楼及商业**号楼**单元(预告登记证号:融房预yr字第1××9号)的房产的执行,并予以解除查封;2.判决确认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利嘉中心a区13号**号楼及商业**号楼**单元(预告登记证号:融房预yr字第1××9号)的房产属于江**单独所有。事实和理由:农业银行福清支行与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法院作出(2021)闽0181执**...(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