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荒地镇)与被告王**、刘**及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荒地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刘**、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荒地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刘**、谭**于2006年9月16日签订的两份(一份为6000亩,一份为4000亩)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93332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16日,原告将位于巴莎公路边及20村集体所有土地4000亩及6000亩承包给被告王**、刘**、谭**,并分别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且于2016年将巴莎公路边的承包土地弃耕,被告以自己的行为不愿履行合同。对于4000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测量三被告种了2111亩,对于6000亩土地,双方对面积没有争议,且一直在种植,承包费30元/亩,时间从2012年至2015年,上述合计8111亩土地共欠地租973320元,扣除40000元押金外,还欠933320元,故提出上述请求。
三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被告为了履行合同,对4000亩...(本文书还有5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