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远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诺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远诺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远诺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诺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00000元及利息(按照lpr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被告应工程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模板等材料使用,租赁费用总计60万元,上述款项分三次付清。租赁期间,被告按约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租赁费3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给付租赁费20万元,剩余租赁费10万元被告...(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