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确认位于海曙区段塘丁家村证号为海国用(93)字第4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杭甬高速公路南侧不动产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等权益归原告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位于段塘丁家村的海国用(93)字第475号国有土地登记于鄞县汽车运输公司名下。1996年6月16日,宁波轻纺城凤娣副食批发部(未注册,实际经营人为原告陈**)作为乙方,鄞县汽车运输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段塘镇大河头路壹号的房地产计858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建造仓库使用,该地产东隔围墙与高速公路指挥部空场...(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