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邹**、王**诉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暂计10万元(待司法鉴定意见结果出来后变更诉讼金额);2、本案的鉴定费、专家听证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暂计502273.44元;2、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患者王*某的近亲属,患者王*某于2021年4月14日进入被告处治疗,在治疗期间患者王*某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辩称,1、本案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做出的结论是答辩人负次...(本文书还有2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