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隆(梧州)塑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周**与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吴**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52.80元;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吴**提出的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3.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吴**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6.80元;4.判令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认为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924号仲裁裁决书中认定被告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52.80元有违事实,因为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并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工资收入。(二)2015年7月29日由梧州市中医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没有停工休息的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作证,故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停工留薪期没有法律依据。(三)2015年7月29日由梧州市中医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并没有说明被告需要人员护理,而且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实际有产生护理费。仲裁裁决书裁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300元所依据的是梧州市中医医院于20...(本文书还有5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