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谢**,第三人梧州市创亿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周**、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创亿公司、周**、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5执异****号执行裁定追加原告为谢**与创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2.判令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等有关财产的查封;3.判令原告不承担创亿公司债务偿还责任;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谢**与创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谢**申请追加创亿公司的股东周**、蒋**、刘**为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创亿公司的股东周**、蒋**、刘**均没有按照认缴出资的金额实际出资,追加创亿公司的股东周**、蒋**、刘**为该...(本文书还有4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