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节*************诉被告佛山市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5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5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1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q2012-13,以下...(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