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部与被告吴**、开平市新供销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新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及谭**、吴**、开平新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平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吴**支付货款480245.25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暂计至2022年1月11日为6217.18元);2、判令开平市新供销公司对上述吴**应支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吴**、开平市新供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吴**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开平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部购买烟花爆竹,于2021年10月22日,经对账,吴**确认仍欠开平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部货款480245.25元未支付。吴**以开平市新供销公司的名...(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