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大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大兴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兴医院赔偿我医疗费68631.53元、住院期间伙食费9600元、营养费12000元、护理费79200元、误工费50688元、交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2469.41元、残疾赔偿金4891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147.6元,以上合计777844.54元,按50%的民事责任程度计算结果为:388922.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司法鉴定费21150元,以上共计440072.27元;2.判令大兴医院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病历记载,2020年10月31日,我因“头晕1月余”到大兴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右顶镰旁)脑膜瘤可能性大。2020年11月2日,大兴医院为我在静吸...(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