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韩*公司)、廊坊市康健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康健堂公司)侵害商*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京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改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令福建韩*公司、廊坊康健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韩*公司注册商*专用权的行为及擅自使用北京韩*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改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判令福建韩*公司、廊坊康健堂公司赔偿北京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0万元;4、判决福建韩*公司、廊坊康健堂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督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北京韩*公司的侵权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5、判决福建韩*公司、廊坊康健堂公司赔偿北京韩*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6、判决福建韩*公司、廊坊康健堂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一审、二审诉...(本文书还有2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