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市合力叉车销售服务处因与被上诉人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市合力叉车销售服务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进行赔偿;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诉人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和12740元护理费;一审、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上诉人所有叉车均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