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源宇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黎*(即本案被告的董事长)、曾*,黎*为控股股东;经营范围:设计、销售锅炉、金属压力容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
被告玉都新城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华源宇成公司、刘**、贺**;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黎*;总经理为第三人刘**;刘**为刘**的父亲,股东均承认刘**系与其女儿刘**持有同一股份的隐名股东。
2018年2月5日,辽宁玉都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议,会议决议:成立辽宁玉都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贺**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股东王**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并制订通过公司章程。
2018年3月11日,辽宁玉都新城置业有限...(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