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博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传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驳回南方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南方传媒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德专审字(2017)****号《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经营亏损的依据,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关于程序是否正当问题。(1)审计机构是否属于2016年12月19日会议纪要指定的“集团公司招标内的会计事务所”,应该由南方传媒公司或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集团)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以博虹公司提供的《备选机构名单》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就当然推定南方传媒公司举证义务完成,甚至反证德永会计事务所系招标内的事务所,显然错误。(2)2016年12月19日的会议是南方传媒集团为了协调该专项审计工作而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集团公司财务部主持…选定事务所…旅行社和博虹双方参与”的记载,很显然审计事务所应该由集团公司财务选定并委托,而不能理解为南方传媒公司委托,集团财务部主持,否则不可能“旅行社和博虹双方参与”和“须经双方确认”。因南方传媒公司委托,集团财务部主持,本身违反审计逻辑。集团财务部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其作为集团的一个工作部门,也是接受集团的工作安排,即专项审计工作是集团委托,集团财务部只是作为代表集团主持这项工作的部门,只要出具委托合同和支付审计费的付款证明即可证实。事实上,无论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中“接受南方传媒公司委托”“本报告仅供委托人使用”的描述,还是根据审计机构2018年8月24日《答复函》中“报告非司法专项审计,不适用于司法用...(本文书还有3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