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8332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被告雇请原告外出务工。2016年8月20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原告劳务工资3833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欠款属实,欠条也是我本人出具的,金额也是38332元,但我只是介绍原告去做事,也没有收取中介费,被告只是介绍原告与工程承包方相识,工资应当找承包方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张**在浙江省绍兴嵊州××广场××地坪工程中提供材料,并电话通知原告易*...(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