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何棠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棠下村委会)、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何棠下经联社)、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何棠下村金四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何棠下金四社)、何**、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管中心)、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7人评估小组作出的补偿标准,依法不能适用。截止一审开庭之日,何棠下金四社未按照《广州科学城北区征地补偿办法》《广州科学城北区青苗补偿最高限价》《广州科学城北区一般附着物补偿最高限价》《广州科学城北区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中新知识城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何棠下金四社以7人评估小组的形式,对叶**作出了承包鱼*1.23万/亩的补偿标准,因而依法不能适用该标准。二、一审法院开庭后何棠下金四社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补交了该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金四经济社青苗、鱼*和一般附着物补偿方案》,该方案是虚假的,也严重违反证据规则,该方案作出了承包鱼*1万/亩的补偿以及5000元/亩挖塘补偿标准,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评价该补偿标准的法律意义或法律后果,不能适用于叶**的补偿标准。三、由于7人评估小组作出的补偿标准,以及《金四经济社青苗、鱼*和一般附着物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依法均不能适用,应依法适用广州科学城北区及中新广州知识城征地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补偿标准,即青苗、鱼*和一般附着物补偿费一般不超过征地综合补偿款的30%-40%,叶**认为本案应酌定40%的标准。因此,按照...(本文书还有7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