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70年8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市白云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市盈科(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市盈科(广*)律师事务所人员。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黄**、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权益享有6.7%所有权份额(房屋预估价值总额为7427994元,刘**二审主张50万元范围内的拆迁权益份额,即算6.7%);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刘**是广*市白云区小坪村北街四巷7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黄**、黄**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刘**依法对涉案拆迁权益享有所有权。刘**与黄**于196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小坪村一直没有分配宅基地给刘**与黄**,刘**和子女在娘家居住了几年,黄**一直留在部队服兵役。经刘**与小坪村领导协商,小坪村同意刘**在广*市白云区小坪村北约左一巷9号建房,建成后根据房屋大小确定宅基地四至,并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发证。获得小坪村同意后,刘**开始建房,当时的家庭经济条件差,刘**只能借钱建房,为了节省建房费用,刘**与黄**事事亲力亲为,出资又出力、实际参与到建房工作,可以说全靠刘**一砖一瓦去围建才有了一家六口居住的住所。1985年1月10日,因刘**在案涉宅基地围建了房屋,刘**与黄**获得《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宅基地位于广*市白云区小坪村北约左一巷9号,四至面积为107.6平方米,宅基地登记的使用人为黄**。2019年4月11日,小坪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小坪北约左一巷9号现已更改为小坪北街××号(下称“7号宅基...(本文书还有8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