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王*、王*、黄**与被告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杨**;被告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因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付医药费2012元、住院期间基因检测费用35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600元、丧葬费7181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4843.5元、死亡赔偿金1005140元、司法鉴定费用(包含死因鉴定费用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费用)合计298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共计1410606.5元,按照50%责任比例主张,共计78530...(本文书还有16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