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王*与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顾**、王*申请追加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因原告顾**、王*申请追加被告,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转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顾**、王*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22年2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0000元,并按lpr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8年,中天公司建设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街××街××路××***小区,要求购房人在选定房源前须与其指定的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签订“团购优惠确认函”并交纳50000元成为“吉屋团购会员”,确认函明确“会员可享受交50000元房屋总价款优惠5000元,同时房屋总价款再减免50000元的优惠”。2018年7月31日,原告按照中天公司的要求向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交纳了50000元成为团购会员,填写了“中天.悦郡意向申请单”。2018年8月13日,原告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中天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街××街××路××***小区××号住宅,建筑面积为98.7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9100.88元,价款为899076元。原告交纳购房款时才知道中天公司及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没有将原告之前交纳的50000元钱予以优惠,更没有在房屋总价款中减免。后原告多次要求中天公司及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返回,至今未返还。综上,中天公司和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收取并占有原告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于2021年10月14日经简易程序被注销,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上海翼姚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贺**系该企业100%投资人,贺**作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本文书还有8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