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十五冲山林四至界限为:东从509.0高程点山顶起向南沿山脊线经664.0高程点上至667.5高程点山顶止;南从677.5高程点山顶起向西沿山脊线经637.0高程点、649.0高程点至679.0高程点山顶止;西从679.0高程点山顶起向北沿山脊线经588.5高程点、521.5高程点至532.5高程点山顶止;北从532.5高程点山顶起向东沿山脊线经484.0高程点、468.5高程点下至冲河合水再沿山脊线经484.0高程点、468.5高程点下至冲合水再沿山脊线经484.0高程点、468.5高程点下至冲河合水再沿山脊线经451.0高程点上至509.0高程点山顶止。该山林面积约1800亩。1966年前,该十五冲山林权属为第三人都**、二、三组原集体生产队共同所有。1967年7月24日,藤县林业局、大黎区公所〔后改称公社、乡、镇〕、和安等12个公社(后改称大队、村公所、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国、社合办大黎马尾松林场协议书(初稿)》,共同经营国社合办林场,对包括十五冲山林在内的149153亩范围林地进行飞机播种造林。办场协议约定:大黎区公所负责飞机播种前的开防火线及炼山工作及播种后的长期护林、修理防火线、抚育间伐等一系列的管护工作;收益分配为藤县林业局占20%,大黎区公所占80%(其中生产队占80%、公社占20%)。1969年原大黎区公社分为大黎公社、宁康公社。1970年2月10日,大黎、宁康两公社签订《大黎、宁康山林协议书》,将“原公社国社合营林场分开...(本文书还有5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