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亿金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黑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亿金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亿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与亿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张*与亿金公司崔**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加盖亿金公司的公章,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文书还有2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