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以下简称依安中行)与被告何**、王**、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以网络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安中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与胡**、被告何**与王**、被告三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在质证时因网络原因自行退出庭审,视为其无正当理由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安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何**清偿到期分期本金400000元及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2.依法判令王**、三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依安中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与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何**(被告一)和王**(被告二)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被告一向依安中行申请北大荒益农非员工信用卡用于其承包种植农作物,信用卡借款额度400000元,分期费率7.2%,分期期限为12期,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2015年6月1日被告一将卡内400000元信用借款额度全部使用。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配偶自愿共同偿还上述涉农分期。2015年3月25日,依安中行与三利公司(被告三)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三自愿为依安中行与被告一的债权提供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借款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依安中行在被告一分期后的账单日每月以发送账单的方式向被告一送达欠款余额及明细,分期账单日为27日,该笔分期于2016年6月1日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照信用卡使用规定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一应依法依约向依安中行偿还分期本金及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依法依约...(本文书还有7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