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以下简称依安中行)与被告尹**、郑**、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安中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与胡**、被告尹**、被告三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安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尹**清偿到期分期本金399998.19元及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文书还有10774字未显示)